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期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9.29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期刊管理,规范出版秩序,提升学术水平,建设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特制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期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25年9月28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期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主管期刊管理,规范出版秩序,提升学术水平,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并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由中国科协主管的期刊。

第三条 中国科协主管期刊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出版导向和价值取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发挥学术共同体优势,促进学术交流和知识服务,助力人才培养与开放合作,恪守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坚决纠正和抵制违规办刊行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科技期刊,为建成科技强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中国科协作为期刊主管单位,负责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监督期刊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二)检查监督、指导期刊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推动理顺管理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监督、指导期刊主办单位按有关要求规范期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履职,对期刊及其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免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四)审核期刊创办、变更、注销,以及奖项申报等重大事项申请;审核期刊主办单位报送的期刊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组织开展期刊年度核验、审读、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等质量评估与检查。

(五)指导期刊整合出版资源,探索协作办刊模式,建设期刊集群。推动期刊开放文献和数据资源,规范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管理。

(六)履行国家规定的期刊主管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或中国科协直属单位为期刊主办单位。存在两个及以上主办单位的期刊,主要主办单位与其他主办单位须以协议形式明确权利责任划分。

主办单位对期刊出版活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职责包括:

(一)遵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办刊要求,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监督出版单位坚持正确的宣传方针和出版导向。审核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确保内容符合学术规范和专业标准。监督期刊执行“三审三校”、同行评议、伦理审查等制度,建立和完善期刊出版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识别、核查、处置机制,加强自律自净。

(二)审核期刊创办、变更、停办、年度核验、社会效益评价考核、重大选题备案、奖项申报等有关事项,按要求报送材料。

(三)为期刊出版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及其他保障。建立办刊人员培训、激励制度,支持编辑、出版、经营、管理等相关人员职业发展。

(四)审核期刊出版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聘用及考核,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监督指导期刊出版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审核主办学术期刊论文发表费收取办法、收取原则、收取标准,严格合作项目审批,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建立科技信息、科学数据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对期刊出版单位和办刊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严防信息泄密风险;组织期刊出版单位按要求汇交论文关联数据至“学术科协”平台、科学数据银行等指定平台。

(七)定期向中国科协报送期刊年度统计报告,其中包括期刊出版、财务现状、出版人员变动、学术活动、重大专项实施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承担期刊或出版单位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九)履行国家相关部门及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出版单位是期刊出版活动的实施主体,在中国科协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期刊编辑、出版、发行等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遵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办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开展编辑、出版、印刷、发行、传播等各项业务活动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出版及经营活动。

(二)承担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同行评议,以及在学术质量、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内容把关制度,确保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和印制质量,确保期刊作风学风导向正确,确保出版内容得到合法授权,出版流程长期可追溯、可核查。

(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公开发表或对外提供的文献、数据等各类信息进行安全保密合规性审查,确保不刊载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对以期刊名义开办或关联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文献数据库平台账号,视同纸质期刊,实行同一标准、一体管理。

(五)制定期刊论文关联数据汇交操作细则,监测期刊作者汇交数据情况,保证汇交数据及时完整。

(六)规范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组织或支持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继续教育、业务交流,培养高水平办刊人才。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主管主办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创立与变更。

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或直属单位作为主办单位或主要主办单位,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以及变更、备案期刊或出版单位相关事项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办单位或主要主办单位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主办单位或主要主办单位向中国科协提交申请。

(三)中国科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批复。

(四)主办单位或主要主办单位向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京内期刊)/登记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京外期刊)提交申请。

(五)申请事项获得批准后,主办单位或主要主办单位将批复结果报中国科协备案存档。

第八条 质量检查评估。

(一)年度核验。出版单位在登记地接受期刊年度核验。期刊核验材料经主办单位初核并报中国科协审核后,报登记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核验后,中国科协向主办单位通报核验结果。

(二)审读。中国科协定期组织期刊审读,向主办单位、出版单位通报审读结果。不合格期刊须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向中国科协报送整改报告。

(三)社会效益评价考核。中国科协按要求组织开展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按出版单位自评、主办单位复评、中国科协复核程序,形成考评结果,并由中国科协通报期刊主办单位、出版单位。

(四)专项检查。中国科协适时按需组织开展论文发表、学风建设、经营合作、新媒体管理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 中国科协统筹指导主管期刊发展,提升中国科协系统办刊能力。

(一)设立并实施期刊发展支持专项。

(二)编制发布、推广应用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

(三)建设中国科协科技期刊集群,整合中国科协系统出版、学术资源。

(四)建设期刊数字出版服务平台和数据服务平台,指导期刊开展论文关联数据汇交工作。

(五)组织开展业务研修、工作交流、评比表彰、人才举荐、奖项参评等。

(六)推动期刊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置

第十条 对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科协认定,存在以下情形的期刊及主办单位、出版单位,中国科协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休刊、停刊、注销等措施予以处置。

(一)政治导向方面。政治话语表述不规范,重大史实表述不准确,敏感问题表态随意、观点错误,价值取向偏离,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等。

(二)管理体制方面。期刊管理组织机构和出版管理制度不健全;多个主办单位之间责、权、利划分不清,对期刊管理不力;期刊负责人及编辑人员任用管理不规范。

(三)内容质量方面。违背办刊方针和办刊宗旨,超出业务范围滥发论文,出版能力不足,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刷质量低下,不能正常出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以及存在涉及期刊出版过程及学术论文的学术不端或科研伦理问题等。

(四)经营合作方面。出卖、出租、转让刊号、版面,“一号多刊”或“一号多版”,从事有偿新闻,允许广告经营合作方介入期刊编辑出版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由非出版单位实际控制新媒体、文献数据库账号运营权,违规举办论坛活动或开展评比表彰,以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其他关于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的禁止准入类事项等。

(五)其他违反期刊出版管理、经营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将主管期刊考核监管情况纳入世界一流学会建设评价体系,并作为专项资助、新刊创办、评奖评优、职称评审等依据。包括:

(一)年度核验、审读、社会效益评价考核、专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承担中国科协项目实施绩效。

(三)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调查研究、信访反映且经确认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五)涉及期刊及其负责人、下设机构、主办单位、出版单位等其他考核监管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期刊及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接受科研人员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涉及违背学风道德、科研诚信、出版伦理的,由主办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并向中国科协报备。涉及科协系统以外人员、单位的,向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移交问题线索。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及直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修订本学会、本单位期刊出版管理制度,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3年,由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负责定期评估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