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8.05

各业务主管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根据全国学会实际,中国科协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不符合《办法》和《规定》有关要求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国学会要采取撤销、合并、变更等方式进行清理和规范,于2027年3月底前全部调整到位,并向中国科协报备。

联系电话: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 010-68571435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010-62195361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26年8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落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推动全国学会健康有序发展,中国科协制定本规定。

一、落实主体责任。全国学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理事长(会长)是第一责任人,秘书长是主要责任人。全国学会党委要切实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政治把关。全国学会要制定完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制度,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负责人管理、活动开展、财务管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二、明确布局方向。新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契合国家战略需求、学科发展方向和科技工作者群体分布,优先考虑前沿交叉、战略新兴及未来产业等关键领域。中国科协优先支持世界一流学会建设评价结果为A类的全国学会新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合理控制总量。全国学会要立足长远发展,按照“一个学科方向只设一个分支机构”的原则,综合考虑学科趋势特点、业务活动需要、管理能力、会员服务覆盖等因素,做好专业论证,合理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科学规划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总量。不得设立会员明显重合、业务范围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

现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撤销或整合:

(一)名称相似或雷同;

(二)学科方向弱化、发展活力不足;

(三)会员构成重合、学科专业重叠;

(四)业务范围高度相似;

(五)审计检查、年度检查等发现严重问题;

(六)根据《办法》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四、严把设立条件。所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名称、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及相关学科领域、行业影响力。全国学会在地方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与属地省级学会做好沟通协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新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二)在年检、审计检查、乱象整顿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特别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问题较多;

(三)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四)一流学会建设评价排名处于后10%。

五、严控学组和专业组设置。分支机构原则上不下设学组、专业组。确需设立的,全国学会应当制定专门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设立数量,明确学组、专业组的设立条件、活动规范和撤销程序。学组、专业组不得变相以分支机构形式运作,不得对外开展论坛、会议等活动。

六、加强负责人管理。严格控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职数,原则上分支机构设主委1人、副主委不超过6人,代表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不超过2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原则上应由学会理事(常务理事)或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同一人不得在同一学会担任2个及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全国学会应制定完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予以撤换。

七、规范活动管理。全国学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活动实行全流程管理。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严禁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须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八、严格印章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原则上不再保留印章,开展活动统一使用全国学会印章。全国学会应当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使用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管、留存使用记录。

九、实行年度报备。每年3月底前,全国学会须通过学会办事大厅报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情况报告,包括现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本情况,本年度拟新设、撤销和调整的工作计划,上一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并附学会党委政治把关、可行性研究等相关佐证材料。经中国科协审核反馈后,全国学会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向社会公示。经履行程序成立后及时在学会办事大厅更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信息,逾期未更新的将不予受理新的报备。

十、强化监督管理。全国学会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考评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奖惩、合并、撤销的依据。中国科协将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情况作为年检年报、审计检查、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点内容。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清理规范不到位、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规定由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学会关于××年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情况报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