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星火科技馆建设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9.09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高校科协,各园区(企业)科协,各有关单位: 

《中国科协星火科技馆建设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科协

2026年7月9日

中国科协星火科技馆建设和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泛在可及的科普阵地体系,提升科普社会化工作水平,提升现有社会场馆资源价值,规范星火科技馆(以下简称星火馆)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星火馆,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机构等各类社会场馆资源设立,面向公众开放,提供科普服务的科普阵地。

第三条  星火馆的建设运营、收录备案、服务规范、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星火馆建设和服务工作,应当发挥场馆权属人的主体作用,坚持自愿参与、互利共赢、长效发展的原则,切实提升科普服务效能。

第五条  中国科协统筹星火馆标准制定、品牌建设、经验推广等工作,指导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和场馆权属人开展星火馆建设和服务。

全国学会、省级科协负责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内星火馆的备案受理、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协助中国科协进行指导;市、县级科协负责属地星火馆培育孵化、联系服务、活动组织等工作。

场馆运营主体作为责任单位,履行建设运维、开放服务和安全管理等主体责任。

第六条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和公民,通过场地提供、展品捐赠、课程开发、志愿服务、资金支持、合作运营等多种方式,参与星火馆建设、运营和服务。

第七条  鼓励全国学会、各级科协组织依托城市更新、老旧空间改造、产业园区配套、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和工业遗存活化利用等契机,动员推动星火馆建设和服务,有机融入城乡公共服务和基层社会治理。

第二章 类型与条件

第八条  星火馆立足资源禀赋和场景特色,主要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科学研究体验类: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工程技术中心等,聚焦基础研究、前沿技术、重大科技工程,展示科研过程、科学原理、科学家工作方式等,突出专业性、前沿性和探究性。主要形式包括全国学会星火馆、高校星火馆、科研院所星火馆等。

(二)科技产业体验类:依托产业园区、科技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工业遗存、生产车间展厅等,展示产业技术原理、研发制造流程、产品应用场景,突出产业科普、工艺科普、工业文化和工匠精神宣传。主要形式包括园区星火馆、企业星火馆等。

(三)科学文化空间类:依托商业综合体、城市公园、文化场馆、书店、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休闲空间等人员密集区域,融合科学审美、文化创意、休闲消费,打造沉浸式、时尚化科学文化体验新场景。主要形式包括城市公共空间科普馆、商圈科普空间等。

(四)社区生活服务类: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邻里驿站、小区公共空间等,面向社区老年人开展健康科普、生活科学、安全应急、智能技术普及等便民科普服务;面向社区青少年开展科学探索活动,激发青少年的科学兴趣。主要形式包括社区科普馆等。

(五)乡村振兴服务类:依托乡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党群服务中心、科技小院、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农业产业基地、乡村文旅点位等,融合农业科技、乡土文化、非遗传承、乡村旅游,服务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和乡村产业振兴。主要形式包括乡镇科普馆、农业科普馆等。

第九条  星火馆实行分类建设、分类指导、特色发展。

中国科协科普部统筹星火馆工作,指导各单位做好星火馆建设、服务和管理。

中国科技馆负责科学文化空间类、社区生活服务类星火馆的备案核验、建设服务、数据统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负责科学研究体验类星火馆的备案核验、建设服务、数据统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中国科协白家庄办公区负责科技产业体验类、乡村振兴服务类星火馆的备案核验、建设服务、数据统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星火馆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场地产权清晰或使用权责明确,具有固定运营场所和科普展示、活动空间,其中开展科普展示或服务的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50㎡;

(二)场馆主题特色鲜明,科普内容导向正确、科学严谨,能够结合自身特色开发科普内容,贴合所属类型定位;

(三)具备基础展陈设施、互动体验装置或科普活动开展条件,面向公众开放、进出便利,有科普工作团队或志愿服务人员;

(四)基本管理制度、开放服务规范和安全保障措施完备;

(五)自愿接受中国科协及属地科协管理和监督,履行科普开放、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年度报告等责任义务。

第三章 收录与备案

第十一条  星火馆实行自愿申报、逐级核验、统一收录、名录管理。

第十二条  星火馆运营主体向属地科协或所在单位科协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协材料核验后,向中国科协提出收录备案。

全国学会星火馆由所属全国学会材料核验后,直接向中国科协提出收录备案。

场馆运营主体应择一类(个)申报渠道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同一场馆涉及多个运营主体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中国科协依托星火馆服务管理平台,对报备材料开展合规性核验,及时公布收录备案结果。

第十五条  完成收录备案的星火馆纳入“全国星火馆名录”,通过全国科普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向社会统一推介。

第十六条  星火馆常态化接受收录备案,每月进行名录更新。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七条  星火馆建设应立足自身资源特色,打造主题鲜明、互动性强的科普服务内容,积极创作开发科普作品、科普文创等各类资源,提供科普展陈、科学互动体验、科普宣讲、科普研学等多元化科普内容。坚决杜绝伪科学和虚假信息传播。

第十八条  星火馆建设应统筹主体空间、周边空间及配套环境,实现科普功能与服务功能有机统一。

第十九条  星火馆应面向社会公众常态化开放,合理设置开放时间,公示开放须知、预约方式和安全提示。每年组织开展专题科普活动、研学体验、科技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星火馆应组建专职兼职科普工作队伍或志愿服务队伍,负责场景维护、展陈讲解、活动策划、观众服务、日常运维等工作,保障服务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星火馆应建立安全管理、设施维护、科普内容审核更新等内部制度,定期维护更新展陈内容与互动设施,保持场馆风貌和科普服务品质。

第二十二条  星火馆应建立工作档案,完整记录建设运营、活动开展、受众服务、资源使用等情况,配合各级科协做好数据统计、案例报送和工作评估等工作。

第五章 服务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星火馆是现代科普阵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协应加强业务指导、资源供给和政策支持,协调解决建设运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星火馆基层科普服务功能。

第二十四条  支持星火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常态化开展科普主题展览、科学文化创作、公众科学体验等活动,打造具有场景特色、行业特点的精品研学内容,提升公众科普参与度、获得感。

第二十五条  鼓励星火馆发挥载体优势,主动融入公共文化空间和生活空间,积极融入科普研学、文旅体验、教育实践、科幻体验等新场景,培育科普文创、科学美育、创意体验、科技服务等服务业态,注重情绪价值传递,培育科学文化,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

第二十六条  鼓励星火馆深化科学教育实践功能,培育中小学科学教育实践基地、科普研学营地。系统开发分层分类科普课程、探究式实验项目和研学实践体系,常态化开展校园联动科普、青少年科创启蒙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支持科普智库、科研机构参与星火馆建设运营,加强科普策划、展陈设计、活动组织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星火馆建设模式、运营机制、资源开发、服务效能等课题研究,提升星火馆建设运营、科普服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十八条  统筹专家资源、数字科普资源、科普大篷车、流动科技馆等优质科普资源为星火馆提供支撑服务。支持星火馆参加全国科普月等重点活动。对运行规范、成效突出的优秀星火馆,在科普创作、作品征集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纳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培育认定范围。

第二十九条  加强星火馆宣传推广,定期编制发布建设运营优秀案例,组织全国性交流培训、经验推介和品牌活动。

第三十条  鼓励地方将星火馆建设与服务纳入本地科普发展规划,在政策扶持、资金补助、场地保障、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科协对全国星火馆建设和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全国学会负责本学会所属星火馆工作评价、日常巡查、业务督导与整改督办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中国科协报送本年度所属星火馆运行情况报告。

省级科协负责本地区内的星火馆检查和监督,开展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中国科协报送本年度辖区星火馆运行情况报告。

市、县级科协负责属地星火馆的日常巡查、联系服务、问题整改督办。

园区(企业)科协、高校科协负责本单位星火馆的日常巡查、联系服务、问题整改督办。

第三十二条  星火馆实行动态监管机制。对运营规范、服务成效突出、社会反响良好的,延续名录收录资格。对不按约定开放、不开展科普活动、展陈内容陈旧失实、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社会评价差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除名,不再享受相关资源支持和品牌推介。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众对星火馆建设和服务进行监督,发现星火馆建设和服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及时进行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类型星火馆责任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通过中国科协科普部审查后实施。

全国学会、省级科协可结合本领域、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星火馆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