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10.1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强调,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科协系统深化改革方案》明确提出:
学会是科协的组织基础,学会工作是科协的主体工作,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必须紧紧抓住所属学会这个牛鼻子,突出学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革这个重点,全面推进会员结构、办事机构、人事聘任、治理结构、管理方式改革,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国家级学会与地方科协的协同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凝聚力不够、活力不强、组织松散等突出问题,真正把学会做实做强做好。
1.改革团体会员制度,突出科技工作者主体地位。抓紧修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进一步完善科协团体会员制度,接受部分规模和影响较大、承认科协章程、工作积极主动的大型企业科协和高等学校科协作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支持所属学会重点发展个人会员,鼓励单位会员中的科技工作者以个人身份加入学会,突出科技工作者的主体地位,强化学会的会员服务意识,密切与科技工作者的直接联系。探索建立科协会员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明确不同类型会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审批程序,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2.深化学会治理结构改革,建设能负责可问责的中国特色现代科技社团。修改完善《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指导各级学会加强组织建设,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指导学会设立规模适中的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权责明晰的监事会、实体化的秘书处,形成适合我国国情和学会发展规律的组织体制,理顺学会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关系。规范学会分支机构设置,加强分支机构管理,努力做到类型、数量合理适度,管理依法合规。推进学会秘书处实体化建设,建立办事机构挂靠单位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挂靠单位与学会权责关系,扩大无挂靠、无业务主管单位学会的试点范围,着力打造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实体办事机构。
3.健全完善学会治理方式,调动激发学会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指导学会研究制定务实高效、位阶有序的会议制度,督促学会领导机构按期换届,确保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依章程履职。优化学会领导人员构成,全国学会代表大会代表应主要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学会理事会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提高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比例。支持学会人事制度改革,扩大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制试点,实行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制,推动秘书长职业化,通过社会公开招聘逐步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专职工作人员队伍。逐步规范在职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学会兼职,明确兼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及时调整不能正常履职的学会工作人员,调动激发兼职人员尽职尽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学会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制定学会社会服务良好行为规则,为学会依法依章程办事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