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程博士生专项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25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有关高校科协:

为规范中国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程博士生专项计划的管理和实施,充分发挥科协组织服务青年科技人才增长才干、拓宽眼界、提升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国科协修订了《中国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程博士生专项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26年7月25日

中国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程博士生专项计划管理办法

(2024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十届书记处第17次会议通过,2026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十届书记处第117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程博士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国科协2035行动计划纲要》《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计划锚定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目标,创新青年科技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以在读博士研究生为支持对象,充分发挥科协组织服务青年科技人才增长才干、拓宽眼界、提升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博士研究生更好成长,加快创新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

第三条 本计划主要采取基层推荐、组织审定、综合培育的方式进行,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计划支持对象为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原则上距离毕业时间在2年以上。

第五条 本计划的支持条件包括: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原则上具有中国国籍、年龄不超过30周岁;

(三)有志于长期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博士与硕士阶段的科研方向具有一定延续性、相关性或学科交叉性,学科专业为理学、工学、农学、医学、交叉学科等;

(五)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瞄准关键核心技术、战略前沿、基础研究、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科研攻关。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推荐:

(一)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或研究生阶段(含硕士、硕博连读、直博、普博)国家级奖学金获得者;

(二)曾在本领域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国际发明专利授权。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本计划的实施主体包括中国科协及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以下简称省级科协)和高等学校科协、科研院所科协、企业(园区)科协等(以下简称科协基层组织)。

第八条 中国科协负责本计划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培育服务、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全国学会负责本计划实施所涉及的博士研究生推荐、学术指导和培育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省级科协负责本计划实施所涉及的协调联络和本地区博士研究生推荐、培育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协基层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推荐、培育和日常联系服务工作。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二条 全国学会、省级科协、科协基层组织应根据支持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推荐工作,重点考察博士生从事科研工作意愿、科研创新能力、学术发展潜力,综合考量理想信念、学风道德、科学素养、责任担当,严把人选质量关。

第十三条 全国学会组织分支机构、单位会员等开展推荐工作,根据支持条件进行复审,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将推荐名单上报中国科协。

第十四条 省级科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成立科协基层组织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开展推荐工作,根据支持条件进行复审,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推荐名单上报中国科协。对于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但未成立科协基层组织的单位,省级科协可根据需要设置博士生自荐通道。

第十五条 科协基层组织按照省级科协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推荐工作,根据支持条件进行初审,经集体研究后,将推荐名单上报省级科协。

第十六条 中国科协审定全国学会、省级科协的推荐名单,确定入选者。

第五章  培育服务

第十七条 本计划为入选者提供政治训练、专业锻炼、社会历练等培育服务,培育期为2年。入选者应积极参加培育活动,完成规定的培育内容。培育期内,未完成规定培育内容的,取消培育资格。

第十八条 政治训练。为入选者提供以“领航计划”国情研修为主的“沉浸式”专题培育,内容包含政治理论、科学家精神、科技发展形势政策、科技群团与人才成长等。

第十九条 专业锻炼。为入选者提供中国科协年会、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世界科技与发展论坛等高水平学术交流以及跨界创新思维交流、国际交流合作的平台;为入选者配备高水平的培育导师;吸纳入选者成为全国学会学生会员,吸纳表现优秀的入选者成为全国学会会员等;为入选者提供高水平学术会议、国内外学术组织、学术期刊的兼职岗位等。

第二十条 社会历练。为入选者提供以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国家重大工程、科技领军企业、国家级科技园区等为载体的社会一线深度实践活动等。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项目经费分为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两类,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中国科协组织开展培育活动,择优支持全国学会、省级科协等开展示范培育活动,以及支持入选者参与各级科协组织开展的培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会资金由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章程》等制度机制,向社会公众筹集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入选者参与培育活动的经费支持额度,根据项目经费统筹确定。

第七章  考核评价及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协对全国学会、省级科协的推荐和培育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培育期满,中国科协对全国学会和省级科协的培育成效、对入选者参与培育和成长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于培育成效突出的全国学会、省级科协,中国科协将在推荐名额分配、培育活动经费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六条 培育期满,中国科协将从积极参与培育活动的入选者中,遴选一定比例立志长期从事科研工作的优秀入选者,为其提供长周期的培育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入选者在培育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终止培育服务:

(一)毕业;

(二)休学、退学;

(三)存在学术造假、学术剽窃、学术侵权、不守科研伦理规范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培育的。

第二十八条 入选者在培育期间出现毕业、休学、退学等学籍信息变化或其他有关情况的,全国学会、省级科协应及时向中国科协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国际科技组织的推荐和培育工作,参照全国学会执行。

第三十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支持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本计划。

第三十一条 全国学会、省级科协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级博士生专项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计划实施细则、经费管理、考核评价等有关制度文件,由中国科协培训和人才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培训和人才服务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本办法施行前的入选者,按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博士生专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科协办发组字〔2024〕21号)《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博士生专项计划学术资助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科协办发组字〔2025〕3号)《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博士生专项计划学术资助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科协办发组字〔2025〕6号)执行,培育期满之日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