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学会联合体工作规范(试行)
(科协办发学字〔2017〕36号)
制度类别:重要组织制度 | 发文字号:科协办发学字〔2017〕36号 |
制定机构:中国科协科技创新部 | 生效日期:2017年11月1日 |
为贯彻落实《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学会联合体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中国科协学会联合体(以下简称学会联合体)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以推动重点学科领域和重大产业领域发展为导向,由学科相近、联系密切的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自愿发起,经中国科协批准成立的非法人合作组织。
第二条 学会联合体在中国科协领导下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学会联合体章程由发起学会联合制定,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三条 学会联合体坚持“平等、协作、创新、发展、共享”的基本原则,搭建全国学会协同创新、联合攻关、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大平台,推动学会集群发展,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学会联合体由发起学会和自愿加入学会联合体的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为承认学会联合体章程,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加入或退出学会联合体须经中国科协批准。
第五条 学会联合体的主要任务:
(一)打造跨学科高端科技创新智库大平台。通过组建专业研究所,开展跨学科、跨行业、跨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科技评估等工作,打造高端科技创新智库品牌,成为中国科协高端科技创新智库的核心力量。
(二)搭建高水平学术交流大平台。通过定期举办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学术交流活动,召开学术年会,创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期刊,发起成立跨学科领域国际科技组织等工作,打造学术交流品牌,提升我国科技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三)搭建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大平台。通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制定产业技术标准,组建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等工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助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
(四)搭建创新人才培养大平台。通过实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高层次人才举荐、国家科技奖励推荐、国际科技组织任职推荐等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为提升我国科技实力提供重要的人才资源,推动人才强国建设。
(五)推进学会改革发展。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可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其他特色工作,推动全国学会协同改革、共同发展。
第六条 学会联合体设立主席团、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负责人由各成员学会推举,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七条 主席团负责决策学会联合体重大事项,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可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原则上由成员学会理事长担任。主席可实行轮值制。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学会联合体重大决策咨询任务,牵头承担学会联合体的智库功能。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主席提名,主席团聘任。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处理学会联合体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席提名,主席团聘任。秘书处可实行学会轮值制。
第十条 学会联合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协助处理学会联合体相关工作。工作委员会一般由相关成员学会牵头负责,其他成员单位参与,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分工协作机制。工作委员会完成任务后可解散。
第十一条 学会联合体主席团会议由主席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席、副主席,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人员出席。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根据主席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主席审定。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
第十二条 学会联合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主席(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主席(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席)确定。
第十三条 学会联合体主席团会议和专题会议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签发,印发主席团各成员及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学会联合体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须经主席团审议,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五条 学会联合体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学会联合体每年1月底前要将上年度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报中国科协。
第十六条 学会联合体的研究成果所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成员单位未经批准不能自行对外发布和使用。
第十七条 学会联合体活动新闻实行审核发布制度。
第十八条 学会联合体名称前应冠有“中国科协”字样。
第十九条 学会联合体成员学会参与学会联合体工作表现情况纳入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考评范围。
第二十条 中国科协开展学会联合体年度工作评估,择优支持学会联合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会联合体的成立或解散须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方科协可参照本工作规范,按照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科协学会联合体的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中国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