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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会联合体印章使用管理,控制管理风险,根据民政部及中国科协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各学会联合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会联合体是指中国科协所属学会联合体或产学联合体等。 第三条 学会联合体无民事主体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为中国科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各学会联合体刻制的注明学会联合体名称的椭圆形印章及对应电子印章。 第五条 印章作为学会联合体的标识。 第二章 印章式样与刻制、销毁 第六条 印章由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组织统一刻制,任何机构不得私自刻制或授意他人刻制。 第七条 印章为椭圆形,长轴5厘米,短轴3.5厘米,中央刊学会联合体标志图案或学会联合体英文简写,图案外自左而右环刊学会联合体名称。 第八条 学会联合体如更换印章,旧章由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收回并销毁。 第九条 印章样式在中国科协官方网站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十条 学会联合体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学会联合体制发的函件; (二)学会联合体颁发的纪念证书、活动通知书等; (三)学会联合体会议证明; (四)学会联合体报送的科技奖励、人才推荐等材料; (五)学会联合体与其他主体签署的合作文件。 合作文件经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指定的法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且不得单独使用学会联合体印章,须与学会联合体负责人或主责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 学会联合体印章不得用于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印章由学会联合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印章,严禁将印章随意转交他人保管,严禁将印章转借他人。 第十三条 学会联合体须建立严格的印章管理使用细则,对印章保管、使用流程及使用记录进行明确规定,报送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审核通过后施行。 第十四条 中国科协对学会联合体印章使用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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