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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成为开展科普的重要社会力量
2005年11月01日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主席江泽民同日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并施行。科普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科普步入法制轨道,明确了政府各部门与社会各界的责任,将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性工作。企业作为社会公民,作为科技创新与普及的最大受益者,应当逐步成为开展科普的重要社会力量。
  在我国,科普应当是一个大科普的概念,内容上包含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等方面,形式则更为广泛,在企业中有科普宣传(栏、报、电视、广播等)、技术推广、培训、知识或技术竞赛等等。实际上,我国企业在自身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开展着一些科普活动,只是企业并没有意识或者说不清楚是否属于科普活动,比如不知道培训、技术竞赛等也是科普,是属于企业内部科普。而对于企业外部科普,大多企业只是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去开展活动,比如产品推广、企业形象树立等方面,并没有作为企业的责任来认识。因此,企业科普工作在社会和企业内部没有被需求的大氛围,一直没有得到大力推动。
  科普法的出台,改变了这个状态。科普法明确了企业科普工作中的两个问题。第一,科普是公益事业,科普法第四条为:“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科普事业是公益性事业,公益性事业的基本特征即不以营利为目的。发展科普事业的目的在于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从根本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非谋求个人或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第二,企业有责任开展科普,科普法第十九条为“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这里明确了企业开展科普活动的责任。企业是科普与科技进步的最大受益者,应该充分重视科普在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产品市场开拓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科普活动。企业开展科普活动和支持、参与社会科普活动,是适应现代化生产要求和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的需要,不仅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也将在社会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当然,企业科普活动的开展,要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科普按受众不同可分为企业内部科普和企业外部科普两类。企业内部科普主要是对本企业职工进行科技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如举办专题讲座和学术性会议、开展“创新、创效”、“青工技能月”和“讲理想、比贡献”等活动,在企业报刊、电台、电视上开办科普专栏,设立科普橱窗和职工图书馆等。企业外部科普一是以社会消费者(企业产品的消费群体)为对象,开展与企业产品销售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如举办面向消费者的企业产品应用讲座,建立用户协会或俱乐部,定期或常年向公众开放有关实验室、生产车间、展示厅等,将科普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结合起来;二是投入人力、物力、资金,支持和参与社会科普活动,主要是参加全国性或地方性科技活动周(节)活动,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展览会、博览会、展示会、专家报告会,为社会科普活动提供赞助等。
  加强企业科普工作成为国家和社会的需求,企业是科普工作重要的社会力量和资助源泉,企业科普工作是我国科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企业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对于我国科普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职工的整体科技素质,对企业吸纳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企业职工必须学习和掌握本行业最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以保证企业能够为市场提供的商品的技术先进性;企业还是应用性科技知识的传播主体,一种新的科技产品(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往往附着有大量的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企业在销售科技产品的同时,也需要同时进行有关科技知识的传播。企业又是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把对职工进行科技思想、方法和精神的传播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十分必要。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科技人员的人数将进一步向企业集中,企业科技人员自身的科普需求和对公众的科普需求都将进一步提高,企业逐步成为科普的重要力量。
  另一方面,企业作为社会盈利部门,对于科学普及这种社会公益事业负有社会责任。在国际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捐赠被视为一项有良好经济效益的社会投资,应当树立“企业公民”的概念。我国已经加入WTO,企业要在国际舞台上发展,面临全球企业的竞争,企业有必要了解自己参与科普事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行为方式。
  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企业公民”的观念已经建立,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基本理念。“企业公民”大致包含四层含义:企业是社会的一个主要部分;企业是国家的公民之一;企业有权利,也有责任;企业有责任为社会的一般发展做出贡献。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企业界可获得很多不同性质的回报,他们需要的是一个与社会公益机构合作的全面的策略。 
  那么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的中国,正在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企业应怎样看待对科普等公益的捐赠。首先是意识的建立。据一项调查研究显示企业的捐赠行大致为分为五种类型:1、积极主动型有较强的捐赠意识和自主行为,每年或连续多年有捐赠公益事业的行为,其中现金捐赠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将回报社会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并善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2、积极被动型指那些对社会公益有相当的捐赠意识,但大多是靠外力推动,其中行政性要求是重要动因。这类企业以国有大企业和近年发展起来的股份制企业居多;3、一般型企业的特点是有捐赠行为但没有捐赠意识,它们与积极被动型企业的差别在于一是捐赠数目小,形式单调,无个性或创意,二是制度化不够,纯靠外力(一般是政府或上级部门指派)推动;4、消极无奈型的企业大多是出于经济能力的原因而无法产生捐赠行为,即所谓“心有余而力不足”。5、消极抵触型企业一般是有经济能力的,但它们从不同角度认为社会公益事业应该由政府来负责———企业所交的税款已含有对公共事业支持的含义,企业已经尽到责任了。还有些企业对接受援助的组织、捐赠款项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缺乏信心。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企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企业普遍需要降低成本而社会福利需求日益增加,慈善捐赠已成为增强企业运作的重要环节。福特汽车公司主席贝尔•福特说:“一间好公司会生产优质的产品,提供良好的服务。一间伟大的公司,除了生产优质的产品,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外,还会努力使我们的世界变得更美好、更幸福!”当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成长为世界一流的公司,但这不影响他们为社会公益出钱出力,因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形象会使他们的公司更具竞争力。
  其次是捐赠能为企业带来什么。很多的调查和研究开始发现,企业的社会公益成绩和营业成绩是有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虽然还不能说这是一个必然的事实。美国的“策略管理报”(STRATEGICMANAGEMENTJOUR-NAL)在1997年就这个问题作了一个深入的调查,有 469间来自不同行业的公司,参加了这次调查。调查的结论是: 1、资产回报率和公司的社会公益成绩,有非常显著的正面相互关系;2、销售回报率和公司的社会公益成绩,有显著的正面相互关系;3、投资回报率和公司的社会公益成绩,有正面但不显著的相互关系。一间英国机构“谁来选择”(WHOCHOOSE)在1994年做了一个问卷调查,对象是公司的决策层和公司的股东。决策层中只有7%相信投资者更有可能选择一间支持慈善的公司,但是有78%股东说他们较喜欢投资在有社会责任心的公司。  美国波士顿的科恩通讯公司(CONECOMMUNICATIONS)在1997年做了一项调查,主题是公司应用社会公益项目来做市场推广的趋势。调查发现美国的消费者中有76%认为,假如价格和品质没有分别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一个支持慈善的公司的产品。 1998年“交流会议”组织(THECONFERENCEBOARD)调查了世界多个国家的高层行政人员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在韩国,有98%认为公司的形象是影响消费者选择的最有力的因素。在德国、俄罗斯和西班牙,有96%的高层行政人员有这样的意见。在美国则有95%。这表示绝大多数的高层行政人员都认为公司的形象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
  当两种产品或服务有同样竞争力的时候,公司的公益成绩,就成为了消费者选择的根据。公司的社会公益成绩,当然不能代替产品或服务的高素质和有竞争力的价格,但是,当两种产品或服务有同样竞争力的时候,公司的公益成绩,就成为了消费者选择的根据。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战略优势。我国的企业怎样从被动的募捐对象转变为互惠的主体,获得包括经济效益在内的各种“产出”将成为企业家的必修课。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科普的内部与外部需求逐步增强,大力推动企业科普的大氛围逐步形成,企业应成为开展科普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科普研究所 钟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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