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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 (讨论稿)
2003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全国科普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资源,建立一批符合21世纪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农、林、牧、水等领域先进实用技术的载体和现代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是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和普及先进实用技术的基地。对普及科学思想,传播科学知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我国面向农村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科普教育基地,中国科协将在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上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有科普协调领导小组,将科普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有明确的发展规划;
  2.有科普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科普工作任务明确,能够经常开展科普工作;
  3.科普工作要有经费保障,每年用于园区科学普及的投入不低于总费用的3%。
  4. 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生产面积要在100公顷以上,产品形成产业化;
  5.园区内的示范的技术、品种等科技含量要高,科技贡献率不低于50%;
  6.园区示范带动作用要明显,技术、信息幅射影响周边80%以上的地区,向周边及其他地区普及技术 20 项以上;
  7.科普培训,每年必须免费或低收费培训农民 6 期 1000 人次以上,每期培训时间在60小时以上;
  8. 要有专门的技术、品种、苗木、成果等展示场地和实际操作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协或相关的全国性学会提出申请;
  2.申报单位需提交:(1)基地的基本情况,(2)科普规划和开展科普工作总结,(3)申报书等材料一式十份;
  3.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或全国性学会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向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普及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六条 评审办法
  1.由中国科协普及部组织建基地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制定评审细则。
  2.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全国性学会报告的有关材料,按照基地评审细则进行评分、审查,  并提出评审意见报评审办公室。
  3.评审办公室汇总专家审查意见后报中国科协书记审批,确定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名单,中国科协将颁发证书和匾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十条 中国科协定期组织各基地交流经验和参观学习。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组织有关科技人员指导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地中国科协将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消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称号: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宣传伪科学的;
  3.损害农民利益的;
  4.不开展科普活动的。
  第十四条 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审考核。达到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条件和标准授予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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