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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在全国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上的讲话
2004年10月26日

     三、要大力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推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培育一批能力突出、机制灵活、带动力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典型,努力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积极推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建立
  目前,从全国范围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无论从数量、规模和自身能力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和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因此,我们要把推动建立、广泛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民间组织依法登记,以法人单位主体开展活动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的保证。民政部门推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首先要根据职能,对基本具备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及时给予注册登记,使他们获得法人主体资格。要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放宽了登记条件,简约了程序,但由于情况不同,各地还可以结合实际,继续探索,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如需进一步放宽条件,可以制定政策,进行试点。我们正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争取把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在法律中确定下来,以满足民间组织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发展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市场化原则,市场需要什么,就发展什么样的协会。对科协、共青团组织培育的农村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要抓紧予以登记。我们积极推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初期数量可能会多一些,经过市场的考验,优胜劣汰,一定会有一批行为规范、充满活力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脱颖而出,这是我们培育发展的目的。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由农民因内在需求引发,在农村土生土长起来的乡村组织,按农民自己的说法,是从土地里长出来的协会,这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生命力所在。我们一定要以民为本,尊重农民的选择,尊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民间属性,加以爱护、培育和扶持。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管理,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成立、自主办会、自我发展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不搞拉郎配,不搞包办代替。对办会的模式,也不要搞一个样式,一刀切,要允许试验,允许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多样性,农民需要什么样的协会,都可以尝试,既可以搞技术服务型的,也可以搞公益互助型的,也可以试验经营合作型的。允许农民通过实践寻找最适合的模式。对已经成立的协会要充分放手,帮助实行自我选举、自我管理、自我决策、自我监督,做到自主、自立、自律、自强。不能用行政手段去干预协会的内部事务,防止协会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只有保持民间性,突出农民在协会中的核心地位,才能保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内在发展动力,使协会真正成为联系政府与群众的桥梁,成为农民联系市场的中介组织。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发展过程中,要处理好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基层自治组织都具有群众性,目的都是为了农村的发展。基层自治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职权,行使自治职能,协会要予以积极响应和很好配合;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基层自治组织应予以支持,并保证协会的自主权和独立性。
  (三)争取领导重视,加大扶持力度
  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一项系统工程,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工作摆上应有位置,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工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部门的扶持力度,如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初期,提供开展活动的场所,资助必要的工作经费,选派专业技术干部作相关协会的顾问,为协会的交流合作活动提供信息、牵线搭桥等。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以帮助和支持。民政部门要定期培训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负责人,使他们学习社会工作方式提高管理能力,要与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密切配合,落实各自的管理职责,形成合力。
  (四)培育一批名牌协会,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扩大覆盖面、取得法人地位的基础上,要逐渐提高自身能力,切实发挥作用。民政部门要通过培养典型、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加强宣传等方法,着力培育一批活动能力强、吸纳会员广泛、敢于带领农民闯市场、受农民欢迎、对当地经济发展有突出影响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督促协会遵纪守法,帮助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健全组织活动制度、民主议事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和利益风险机制,坚持为群众服务的宗旨,强化服务会员意识,帮助群众共同致富。让先进典型来引导带动更多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壮大,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工作更加扎实,富有成效。
  (五)认真研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的新问题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时间不长,但它打破了旧有的民间组织发展模式,改变了民间组织的发展格局,也使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面临新的课题。当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有些是现有的法规中没有包含的,如乡镇和村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由谁主管的问题;能否组建跨地区同行业专业经济协会问题;能否自上而下地建立协会;能否允许存在通信会员等问题。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如何界定其职能和属性;如何既保持协会的非营利性,又满足农民组织起来,合作经营的要求等。这些都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要与时俱进,适应形势的发展,在不断解决新的问题中创新和发展。因此,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加以研究和探索,要从符合农民和农村的实际,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既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允许实践和探索,又注意及时总结研究,及时对农民的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并概括到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去,逐步探索出符合国情的农村民间组织发展模式。
  目前不少地方提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其他农村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农民自发成立民间组织做何种形式的登记,以何种组织形式开展活动,农民有选择的权力。目前对农村经济组织的属性和分类,有关部门正在立法调研。总之,对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不同性质的农民经济组织,我们都要注重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做到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深入基层,贴近农民,上门服务,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出谋划策,依法保护协会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要认真总结经验,抓好典型宣传,发挥示范作用。要加大调研力度,既要研究解决当前面临问题的具体方案,又要研究治本之策和长效机制。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把研究成果运用到立法中去。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点多面广,大多数远离县域。目前地方民政部门大多数都没有民间组织管理专职工作人员,要开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的确有不少困难。各级民政部门要知难而上,增强能动性和责任感,一方面要努力工作,争取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充实和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另一方面要做好内部工作力量的合理调配,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以适应业务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
  同志们,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面临更好的发展机遇和繁重的工作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站在服务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三农”工作的大局的高度,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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