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今天民政部在这里召开全国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议,目的是总结工作经验,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进一步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工作。民政部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李学举部长在开幕式上做了重要讲话,对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体会,抓好贯彻落实。中农办、国务院研究室、农业部、中国科协、团中央和全国供销总社对这次会议非常支持,应邀参加会议,并作专题发言。有12个省市民政厅局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会上介绍各自的做法与经验。大家还将对山东省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相信这次会议对各级民政部门提高认识,开拓思路,为今后进一步推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打下好的基础。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势头喜人 近几年,在我国广大农村,一种由农民自愿组织、自我管理、自行服务的新型民间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日益兴起。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成立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达10万多个,涉及农、林、牧、副、渔等产业,涵盖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技术信息服务等诸多领域。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以其瞄准市场、联接农商、受益农民的鲜明特性,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提高农民竞争能力,促进农村深化改革和农村经济体制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支引人注目的新生力量。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一直关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对这种土生土长的民间组织给予了热情的关心和扶持。2002年民政部派出调查组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在调查中明显感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集约化和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创造了一种途径,是联接农民由小生产通向大市场的桥梁,提出了扶持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思路和建议上报国务院。调查报告得到国务院的重视,温家宝总理亲自作了批示,给我们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工作以很大的鼓舞。在多次深入调研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登记入手、规范制度和扶持发展的方针,确定了登记范围,提出要简化登记条件和程序,及时赋予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合法地位。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解放思想,因势利导,大胆探索,保护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农民的办会积极性,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好、发展好、管理好,体现民政工作维护民利、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的宗旨。 各省市民政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培育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成效十分明显。 (一)调查研究,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为了了解掌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实际情况和活动特点,一些民政部门的负责同志亲自带队深入到县、乡、村进行调查,了解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思路。有的采取问卷的方式进行普查统计,有的会同农业、水产、畜牧等部门组成调研组,实地了解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活动状况。上海、陕西、江西、河南、辽宁、青海、广东、宁波等省市都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情况进行了广泛调查,获得大量第一手资料。民政部门主动汇报反映,提出扶持意见,得到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安徽省委、省政府把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列入今年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湖南省委、省政府下发文件将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山东省政府召开了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议。江苏省政府出台文件把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推进产业化经营的主体之一。吉林全省9个市、州普遍召开了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工作会议,各乡(镇)都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分管乡(镇)长担任组长。山西省一些地方建立了三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议事协调机构。湖北省许多市州县民政局加强了登记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全国有浙江、甘肃、贵州、黑龙江等15个省市区出台了工作指导意见,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积极培育,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提供典型示范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在我国这样区域发展不平衡、农业专业化程度薄弱、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不高的农村发展,存在许多限制性因素,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没有现成经验,许多地方采取试点先行,典型引路的措施。湖南省民政部门确立了126个试点单位。广西民政厅选择了100个组织机构健全、活动规范、作用明显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示范单位,带动了全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江西、贵州省民政厅在取得试点成效后,及时召开现场会,在全省铺开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工作。山东省民政厅在试点基础上提出到2004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和备案工作,2005年底基本建立全面覆盖地域和行业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体系,重点培育300个有实力、有活力、有影响力的示范协会,目前全省已登记协会5000个。不少省民政厅出台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示范点建设实施意见,制定了协会章程范本。吉林省每个市(州)培育了10个典型,每个县(市、区)抓3-5个典型,对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先进单位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模范单位进行表彰,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市、州级劳模待遇。湖北省开展了全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50强”评比表彰活动,树立了典型,引起了各地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广泛关注。 (三)帮助指导,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自身发展 为了培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自我管理、自求发展,使其成为遵守章程、坚持活动、按照会员需求独立发挥作用的法人组织,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边培育、边发展、边规范”的方针,成熟一个,登记一个,及时给予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合法地位,积极帮助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社团通行规则,建立自律机制、民主决策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北京市民政局聘请专家、学者,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出谋划策。一些省市通过对协会秘书长和会员进行培训、进行协会负责人竞争选举等方式,帮助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提高自身素质。广西民政厅根据区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小、散、弱的状况,组织成立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联合会,增强了全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整体实力。 各地因地制宜,根据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实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宜村则村,宜乡则乡,有什么市场就成立什么协会,有什么能人就举办什么协会,如一品一会、一村一会、一业一会、一个龙头产业一会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类型上既有技术推广型的,也有经营合作型的;既有生产服务型的,也有销售、经营中介型的,充分体现了不拘一格、灵活多样的特点。在农村经济发展较快,专业化、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开始向网络化、区域化方向发展。 (四)加强协调,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涉及多方面,必须依靠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目前,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和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供销社等部门与组织,都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推动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科协和共青团组织长期培育的技术推广和生产生活服务型等组织在农村有广泛的基础。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能,主动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不少省市县的民政部门与党委政研室、政府农村工作部门建立了工作联系机制,会同财政、农业、科协等部门研究制定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贷款、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目前全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的可喜形势,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结果,是各有关部门合力推进的结果。实践表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实体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两翼,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已注册登记专业经济协会1万多个。这些协会作为全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骨干和示范,分布于全国各省区市,以组织健全、贴近农民、作用明显的生机勃勃的形象,活跃在农村县、乡、村诸多领域,对在更大范围推动各类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起到带动作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逐步发展和日趋活跃,为农村、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带来了重要而深入的影响,一是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降低了农产品生产销售交易成本,提高了农产品的竞争力;二是起到了沟通产、供、销三方需求的中介作用,增强了农户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推动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三是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四是提高了农民的素质,培养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和诚信意识,培养了一大批农村优秀人才;五是农民增加了收入,得到了实惠,拓展了增收的渠道,增强了发展的后劲;六是促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了农村的稳定。 回顾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工作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只要以与时俱进的态度对待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研究发现新生事物的发展规律,因势利导,就会找到民政工作的新的增长点;只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自觉贴近“三农”,服务“三农”,就会找到民政工作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落脚点;只要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努力满足群众的客观要求,就会实现民政工作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只要开阔思路,长袖善舞,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就会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只要尊重基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就会根据地区、群体、发展的差异,创造灵活多样的工作模式。 在看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取得很大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还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还受到很多矛盾和困难的制约。从协会的自身能力看:有的组织松散,规模偏小,凝聚力不强,活力不足;有的没有领头能人,缺少活动场所;有的没有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决策由少数人做主,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水平不高,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不强。从协会发展的外部条件看:立法工作滞后,现有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农民办协会的实际需求,扶持政策不完善、不统一;基层民政部门力量弱,人员、经费、手段不足,管理工作跟不上;有的地方存在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或行政色彩较浓,对协会行政干预过多。这些问题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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